蔡海鸿严重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案

2023-02-15 10:00

基本案由

蔡海鸿,男,汉族,1964年6月出生,台州市椒江区人,在职大学学历,1980年12月参加工作,群众。曾任椒江区大陈司法所副所长兼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副大队长等职务。2001 年10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1年11月13日,蔡海鸿因存在违反生活纪律及违法犯罪行为被椒江区监察局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经调查,蔡海鸿存在以下严重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0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2010年至2018年,蔡海鸿利用在椒江区司法局白云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担任椒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社区矫正对象潘某某、陶某甲、黄某某、丁某某、陶某乙、牟某某等人所送香烟、白酒、海鲜等财物,价值共计3.4万元 (人民币,下同)。

2.2009年,蔡海鸿以其父亲名义出资55万元入股新天马浴场(后改名为水中舫浴场)和威尼斯浴场(后改名为伊人园休闲城),在两个浴场中共占股10%,但不参与浴场日常经营管理。威尼斯浴场、水中舫浴场分别于蔡海鸿投资入股后不久的2018年初转让给他人。在入股上述两个浴场期间,蔡海鸿共获利10万元。

3.2016年,蔡海鸿与他人合伙向台州市岩屿实业总公司租用位于椒江法院东门对面的2.2亩空地,并出资建造房屋用于出租。2017年4月,该房屋出租给白云街道办事处并按约定收取房租。截至目前,蔡海鸿从中获得分红共计151万元。

4.2013年至2014年,蔡海鸿多次接受李某某请托 ,通过时任白云派出所所长苏梓群的帮忙和关照,使李某某所开赌场被抓人员得到较快释放。为感谢苏梓群的帮忙和关照,蔡海鸿送给苏梓群2万元,苏梓群予以收受。

5.2013年至2014年,蔡海鸿接受倪某某等人请托,为倪某某朋友俞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争取从轻处理向 时任白云派出所所长苏梓群及其他多名国家公职人员寻求帮忙,后该案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为感谢苏梓群等人的帮忙,蔡海鸿送给苏梓群3万元,送给其他公职人员价值共计6万元的超市充值卡,苏梓群等人均予以收受 。

6.2013年至2017年每年春节、中秋节期间,为了和时任白云派出所所长苏梓群搞好关系,希望苏梓群在水中舫浴场 (原新天马浴场)经营期间给予帮忙和关照,蔡海鸿根据该浴场老板戴某某的授意,分多次共送给苏梓群10万元和价值 36.8万元的消费卡,苏梓群均予以收受。

02

涉嫌犯罪

2010年至2020年,蔡海鸿利用在椒江区司法局白云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担任椒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副大队长以及在椒江区信访局挂职负责信访调解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社区矫正对象丁某某、潘某某、黄某某、陶某甲以及调解对象陶某丙所送现金或充值卡,价值共计5.3万元;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李某某、王某、徐某某、倪某某等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所送现金共计41.4万元。

处理结论

蔡海鸿身为公职人员,理想信念丧失,法律意识淡漠,严重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经椒江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蔡海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

剖析警示

案例中的责任人蔡海鸿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放松思想要求,放松自身学习,世界观错位,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偏移,没有能够抵御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没有能够经受住名誉和权力的考验,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踩踏红线,最终酿成大错,追悔莫及。

这对后来者是一种警醒,警示大家一定要守住内心,从小事小节上守起,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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