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司法审判
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手段,“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导致腐败”,这是现代民主制度政治铁律。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蒙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就国家权力来说,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使掌权者,行使权力时,受到一定的管制与约束,是防止权力滥用,保证权力依法规范运行的必要之举,这种对其它权力予以监视、督促、管制和约束的权力,便是监督;司法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的范畴,也是当今如何正确、规范、运用国家法律的护航者。
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审判监督主要有审判权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法院内部之间的监督等。审判权监督: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人民法院的监督,‘各级法院对该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是适合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委员处理;最高院发现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上级发现下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人大监督: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的实质,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从制度上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法律监督是指对一府二院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可分为:一是立法监督,二是工作监督,三是人事监督。
媒体监督: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科技发展下产生的新型监督形式,其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透明性和开放性,为我们国家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让社会大众便捷地参与到司法监督体系当中,对于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有重要的作用,也可以提升我国社会的法制环境,提升社会大众的法律素养。英国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而新闻媒体则不仅给社会大众提供了一个“看见”公正的平台,也给司法机关提供了一个展现公正的平台。司法机关在媒体大众的监督之下,不仅要做到实体事实公正,而且要做到诉讼程序公正,一切遵照法律的执行,在大力推动司法机关的审判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
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护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同时,要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是以纪律处分为手段的监督工作,在管理范畴中,其作用和效果是最为有效的。要纠正目前监督部门重叠、分散的缺陷,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监察室、监督室、督导员以及对该院裁判有再审复查权的立案庭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虽工作角度、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性质上讲都是院长行政监督权的延伸,都属行政监督范畴。为使监督形成合力,实现法院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目标,完全可以将这些职责归并,形成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力量。要将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作好两个结合,即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的结合。审判庭的二审工作、立案庭对该院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均应通过有效的途径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在这方面,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明确了原则规定,但需要在追究的内容、免责的范围、工作的程序、有关部门的义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另外,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借鉴司法审判监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紧紧依靠科技手段,创新监督模式,建立健全案件同步跟踪监督考核机制,把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主要放在审判监督管理上,由审监庭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管控,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制约。要通过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切实提高审判质量,进一步提高服判息诉率,减少上诉、信访案件数量,更好地实现定分止争、事心双解的目标;要通过加强审判管理监督,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节省诉讼成本,减轻法官的负担;要通过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切实增强司法的公开性、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上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帮助基层解决问题,集中力量把各类重大疑难案件办好,努力把这些案件都办成精品案、铁案,把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更好地把审判工作和信息化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审判工作的现代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要对案件处理过程所有诉讼材料进行信息同步采集,审判监督人员网上实时监督、跟踪考核,推动审判监督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由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由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的转变,采取边办案、边监督、边考核的审判监督工作模式,实现规范案件审理、约束法官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的目的。
(评论员 吴天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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