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的法律条款,是否继续可以有效使用

作者:叶兆恒

2023-12-17 09:40

 
      2023年12月15日经当事人反映收到惠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3行终740号《书面审理通知书》,当事人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我们当事人认为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修改:...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和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和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规定。
本条对原法第59条作了修改。原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在修改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地方和专家学者认为,对上诉案件实行书面审理,违背了司法公开原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都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才不开庭审理。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更好地体现司法公开原则,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制度,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笔者了解,关于对原法第59条作了修改。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制度,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覃毅华、审判员陈龚东在没有任何特殊情况不开庭审理,不公开不透明,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影响公平公正,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党中央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为了推进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社会的安定,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只有把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中,司法公信才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才会更有信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明确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促进公平正义这个政法工作核心价值追求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对全国政法队伍寄予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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