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信访人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站投诉,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2023-05-09 06:35

       在写完《一男子“恶意邮寄”1000余封信访信件,当地警方拟对其行政拘留10日,如何理解“恶意邮寄”?》这篇文章后,我想在裁判文书网上想查一下有没有相关案例,结果发现了一个更惊人的案例,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的张奎香被当地检察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而起诉书列举的“具体事实”中,有一条为“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引发争议。
 
       根据我在网上查到的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山东一农妇因信访被控寻衅滋事罪的罪证之一,是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现在看这个“恶意邮寄”邮寄1000余封信访信件的男子是多么的幸运,仅是被行政拘留,最起码没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这里面需要提一下,这个被告人被提起公诉并不仅是因为她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还存在多次闹访、缠访等违法行为。
 
       这里面需要提一下,如果当地把你列为重点对象,要进行打击的时候,那么你之前的违法的信访行为都会被翻出来,作为打击你的事实与理由。
 
       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打击极少数,教育帮助绝大多数。对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非法聚集,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以及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在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人员,要作为打击重点。”
 
       当事人找我咨询法律问题的时候,我从来不建议他们走信访途径,如果说行政诉讼是一条不归路,那信访就是一条黄泉路。
 
       行政诉讼最差的结果无非是当事人败诉,不能化解自己的行政争议;而信访最差的结果不仅不能解决信访人的信访诉求,甚至会让信访人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道路。
 
       行政诉讼可以有律师的参与和帮助,但信访案件律师躲都来不及。信访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没有律师这种专业人士的指引,再加上一些违法分子的煽动,很容易就走上缠访、闹访、越级上访的违法犯罪的道路。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东检刑诉〔2023〕4号
 
被告人张奎香,女,1968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东明县,住山东省东明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2年10月5日被东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疫情在东明县公安局隔离点隔离)。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奎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东明县人民政府依法对东明县城区广播局片区棚户区改造,并对位于该片区的被告人张奎香家庭的房屋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告人张奎香及其家人对决定不服并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判决驳回;因不服该判决又于2019年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对被告人张奎香家庭的房屋强制拆除。之后被告人张奎香在该案件依法终结的情况下,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进行缠访、闹访和网上投诉,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5月18日,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缠访、闹访,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劝返接回,并被东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12月31日,到山东省菏泽市信访局缠访、闹访。
 
       3.被告人张奎香于2022年4月19日,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缠访、闹访,在政府南门下跪引发人员围观,借以制造影响,被当地执勤民警发现并带离现场。
 
       4.被告人张奎香于2022年9月11日,以外出打工名义到北京伺机缠访、闹访,9月18日被东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和南关居委会工作人员接回。
 
       5.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房屋补偿方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牛汪涛、李建国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奎香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奎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奎香现因疫情在东明县公安局隔离点隔离。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1份。(以上《起诉书》内容系电脑提取文字,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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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虽然是公民的权利,但也要依法行使,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违法上访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及第二十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之规定,《信访工作条例》对于走访形式的信访是有限制的,但对于像给国家信访局邮寄信件、在国家信访局网站进行投诉,并不没有限制。信检察院在公诉的时候,将“被告人张奎香于2021年5月至12月期间,先后七次在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列为违法犯罪事实明显不妥。明显是为了打击信访人在那凑材料,势必会引起民众的不满。
 
        我一直认为如果信访不能解决问题,只能制造新的社会矛盾,还不如取消信访制度,把节省下来的人财物投入到能真正化解社会矛盾的地方,或者信访走专业化的路线,不要限制律师参与到信访工作中来,在专业律师的引导下,能否解决信访问题先不说,最起码可以保障信访人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当然这些仅是我的不成熟的想法,说出来博大家一笑。
 
作者:王律师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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