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不服!顺路载客收10元油钱,竟被罚3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2023-05-22 19:41

重庆某地,男子成某是一个农民,性格耿直,吃苦耐劳。
 
然而,农村人都知道,作为一个农民,只要你不怕吃苦,就会有吃不完的苦!
 
一年365天,天天都有活干,除了生病爬不起来了,是没有休息时间的。
 
靠天吃饭也就罢了,但是当遇上好年成,风调雨顺大丰收的时候,粮食却不值钱,种植的蔬菜水果等,甚至可能烂在地里都没人要。
 
当粮食等农作物值钱的时候,却又颗粒无收。
 
 
男子成某做了十多年的农民,罪没少受,苦没少吃,但是一年到头,收获所得除了勉强糊口外,几乎没有什么结余。
 
后来孩子越来越大,父母越来越老,家庭负担越来越重,为了生活,成某选择了进城打工。
 
成某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一技之长,自然的,进城打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好在成某会开车,很早便取得了驾驶证,他经过应聘,找到了一份送快递的工作。
 
就这样,成某每天开着面包车,风里来雨里去地,往返于城区和乡镇之间,运送快递。
 
 
事发当天,成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面包车去乡下送快递,返回时已经很晚了,天快黑了。
 
当成某开着车,不紧不慢地行驶在乡村公路上时,有两人向他招手,示意搭乘他的车。
 
眼见天快黑了,成某便慢慢地靠边停了下来,让二人上了车。
 
两人上车后,说要去城里,主动按每人5元的价格,一共给了成某10元钱。
 
不巧的是,当成某载着二人快要进入城区时,被当地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拦停了。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成某首先递上了自己的工作牌,表明自己是运送快递的。
 
接着执法人员又将成某车上的两名乘客,叫下车分别询问,得知了事情的全部过程。
 
随后,当执法人员再次对成某进行询问时,成某也未否认,一五一十地陈述了当天事情发生的全部经过。
 
接着,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称成某违法载客,要对他立案查处,并当场扣押了他的面包车。
 
 
起初,成某并未放在心上,他心想:
 
“这又不是多大的事,不就是10元钱吗,大不了不要了,我又没犯好大个法!”
 
然而,接下来事情的发展结果,却令成某始料未及。
 
调查结束后,当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经批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本案成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成某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额处罚。
 
据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成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辈子遵纪守法的成某傻眼了,罚款3万元?
 
“自己送快递,工资勉强只够一家老小糊口,哪里来的钱交罚款啊!”
 
成某不服,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
 
一个多月后,行政复议决定下达,结果为维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成某仍然不服,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成某提出:
 
1、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
 
自己是一名快递员,事发当天,自己是因顺路,出于好心,偶然搭载两名乘客,不是特意非法从事旅客运输。
 
2、即使自己有错,收取两人一共10元钱,但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自己没有盈利,这10元钱,油钱都不够。
 
因而自己的行为,没有给他人造成危害。
 
同时自己系初犯,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却对自己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过重,自己无力承担。
 
2. 案发当天,自己搭载的那两位,总共向自己交付了10元的车费,别说运营成本了,算下来连油费都不够,二人出现在车上,只是自己发善心,觉得二人要去县城不方便,出于帮忙的意思,顺便搭乘二人;
 
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案自己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批评教育即可。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对自己下狠手,罚款3万元,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精神,属于“重罚款,轻教育”,与法治精神相悖。
 
综合以上几点,请求法院撤销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了答辩,主要内容为:
 
1、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经批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本案成某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活动,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成某的以上违法事实,有两名乘客的陈述,可以证实。
 
同时成某自己对其以上违法事实,亦无任何异议,表示认可。
 
2、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以上条例第6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成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综合以上几点,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了成某系初犯,主动配合调查等,对其在法定幅度内,按最低数额予以从轻处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律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本案成某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成某的以上违法行为,对其在法定幅度内,按最低数额,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维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下达后,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撤销。
 
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成某的上诉。
 
收到这个结果后,执着固执的成某仍然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但是,最终结果,仍然没有任何改变,其再审申请,遭到了驳回。
 
【律师说法】
 
 
一、旅客运输经营行为,事关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人命大于天”,必须高度重视,依法执法。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非没有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事关每一个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千家万户,必须高度重视,严格依法。
 
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客道路运输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打击。
 
这是对每一个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也是法律的内在要求。
 
本案中,成某没有按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却为了蝇头小利,违法载客,其行为,明显构成非法经营,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
 
对此,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本案成某的罚款处罚,最低数额为3万元,3万元只是起步。
 
最后,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本案事实,充分考虑了成某的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数额,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无不当。
 
 
二、本案成某的行为,不属于“拼车”、“合乘”等行为,不能免罚。
对于本案,许多网友提出,成某也太可怜了,跟许多普通人一样,也是一个为了家庭,努力活着的底层人,他从事快递工作,顺便载客,一分钱都没有赚到钱,反而被罚款3万元。
 
3万元,对于一个靠送快递谋生的人来说,堪比天文数字。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也太不近人情了,何必对一个老农下狠手呢?
 
但是,如前所述,事实上,本案成某确实违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其可怜,法律便网开一面。
 
违法,就应当付出代价。
 
另外,对于本案,也有人提出,不是有规定,“拼车”、“合乘”等是合法的,不处罚吗?为什么却对成某不适用?
 
事实上,本案成某的行为,不符合“拼车”、“合乘”等情形。
 
对于“合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本案成某事先未发布信息,与两名乘客就拼车达成一致协议,而系“招手即停”,临时载客并收取费用的经营行为,不属于以上规定的“拼车”、“合乘”等,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最后,对于本案,抛开法律,从情理的角度看,还是有很多不同意见的。
 
有人认为,本案成某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使违法了,但也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明确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13条也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不能只讲力度,因为除了力度,还应该有温度。
 
法律不是抽象空洞的,而是鲜活具体的,行政处罚更是如此。
 
行政处罚,结果直接影响的是普通人的衣食住行,事关底层人的一日三餐。
 
行政处罚,如果只是单纯地按照条条框框,进行程序式处罚,丝毫不考虑处罚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法律将可能失去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功能。
 
虽说法不容情,但绝不意味着可以“绝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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