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南京彭宇案,让人“扶不起”,十七年后吉林修桥案让人“佛不起”
近日,吉林省白城洮南市振林村民黄德义私搭浮桥,全家18人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网友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懂深奥的法律知识,但是他们明白一个道理:法律是为党和人民服务的,浮桥是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既然如此,党和人民是“利益共同体”,修桥之人何罪之有?
首先,黄德义等人未经批准私搭浮桥的确违反了法律规定。《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黄德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确应当承担法律后果,比如接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等。
其次,《刑法》打击的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保护的是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法院判决认定他“建桥收费,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利益”。
然而问题是,建桥后,村民工作生活方便了,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受益增加了(最近的桥距离此70公里,开车用时3小时才能到达对岸),对局部的社会秩序起到了推进作用,是有利而无害的。至于过桥收费,他也不是强制他人不得不过桥而进行强制收费,过桥人过桥缴费都是自愿的,有给钱的有不给钱的,很随意。
可以看出,本案没有受害人,更谈不上社会危害性。黄德义的遭遇让很多人不得不想起17年前的南京彭宇案,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
17年前的南京彭宇案,主审法官掷地有声“被告彭宇,不是你撞的凭什么你来扶”影响了一大批中国人。
天道轮回。南京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遭遇二次车祸,不幸倒地,周围有步行的,骑电动车的,开车的,但没有一个上去救援,都在麻木不仁的观看,有的还在拍照,是他们麻木不仁了?不是,他们怕了,怕引火烧身。因为同是在南京,彭宇扶了倒地老太太,老太太非但不感恩,反而把彭宇告到了法院,南京法官判彭宇败诉。这就是因果。
黄德义建桥的初衷是看不惯乡亲们饱受无桥的折磨,甚至亲属溺水死亡的痛苦,替乡亲们排忧解难,是一片好心。法院有罪判决会不会让人“佛不起”,令人担忧。相关评论区有网友愤怒到:上下五千年,因建桥被判刑的第一人非黄德义莫属。虽然有些夸张,但深刻的含义还是值得深思……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希望这句话,能够警示白城市司法机关乃至全国司法机关要始终秉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笔者发现一个规律,只要备受关注的执法事件,都与“执法温度”有关。比如正面的有淄博烧烤,城管交警为民众排忧解难;负面的有交警城管一罚了之,甚至打人等。说明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温暖”,更需要“执法温度”。黄德义建桥行为如果加以正确的引导,会对弘扬“社会公德”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效果远比现在好很多。
编者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建设桥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便认定私自建桥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责任。
《易经》有云:“积善之家,必有余庆”,司法绝不能让积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则就背离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损害了司法自身的权威。
刑法虽不能过度宽纵,但更不能一味重刑。
宽刑省狱,囹圄空虚应该成为每个法律人的内心自觉。
(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法律专家评论员 宋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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