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军:莫让性贿赂玷污公职人员的廉洁,建议纳入刑法视野

2023-02-24 07:05

时下,“桃色”新闻在网络中爆出,从成都成华区陈某某,到扬州戴某某,再到云南段某某,一幕幕石榴裙下的罪恶丑剧在官场上反复演绎,让网友大为惊叹。不难看出这些女性官员的丑闻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为了谋得仕途上的高就,不惜牺牲自己的身体来换取职场上的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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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在全国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中,这类权色交易案件逐年上升,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可见,性贿赂行为也成为了当前官场腐败的催化剂。
 
“性贿赂”它并非是一个法律名词,通常是指请托人(行贿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经济的或者政治的、正当或不正当)而不惜牺牲自身或他人的肉体及其色相进行性服务,从而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与其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目的。这里所指是性服务与卖淫嫖娼中的性服务有着重要的区别,后者的服务对象是一般人员,其目的是唯一的,就是获取金钱或享受,且不需要对方利用职务的便利。但如果他人利用卖淫者,即由他人直接付钱给卖淫者,而由卖淫者向权利人提供性服务后,由权利人向他人谋利,这一类行为应属“性贿赂”中的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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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性贿赂比贪污受贿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多,这不仅仅是道德败坏,更会使部分接受性贿赂的腐化分子权力质变,国有资源流失,严重危害社会。
 
但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对于“性贿赂”行为并没有纳入刑法犯罪之类,即使公职人员出现这种丑象,依现有的党纪政纪来处分,也无法达到严惩的效果。如近期引发全国性围观的、后被纪监部门查证实锤的成都成华区80后副区长陈某某、扬州90后戴某某两起官员“花边新闻”,最后不过是免职纪律处分而已,这无疑不能震慑到权色交易的背后。
 
在社会经济不发达时期,贿赂以财物等财产性利益为主。但到今天,精神生活和非财产性利益越来越受重视。以某些不便计算价值的非财产性利益实施贿赂,已成为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手段,其中,权力与性需求的交易就成为贿赂犯罪的新宠。
 
“性贿赂”的权色交易行为正在普遍地损害或危及到社会利益,加之当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使得这种行为成了法律的空当和死角,纵使造成极大的危害后果,也无法予以惩治打击,不利于当今国家的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为此建议:
 
刑法应竖起性贿赂的利剑,把性贿赂者清除出公职人员队伍,纳入刑法定罪量刑范围了。
(作者:中国法学会会员、《国廉评论》特约评论员、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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