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光一村民小组组长廖金清涉嫌敲诈勒索问题
2010年10月,东华村光一村民小组召开议事会议,决定对前期被政府征收的土地现有权属人或开发商收取土地补偿款。2011年6月,群众邱某将其权属的位于淡水街道承修四路草洋坝的104㎡土地进行过户,因需拆除地上建筑物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廖金清伙同曾新环(该村村民)以交纳土地补偿费才能保证村民不会阻挠施工为由向邱某收取10万元现金;2011年,群众张某计划在其购买的位于淡水草洋坝的120㎡土地上建房,廖金清伙同曾新环再次以上述同样的理由向张某收取4万元现金。廖金清将上述收取的14万元现金用于光一村民小组年终分红。
2015年5月,惠阳区纪委给予廖金清开除党籍处分。廖金清涉及违法事实,目前已由惠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仟元。
二、龙门县永汉镇鹤湖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光迅及村委会委员陈焕兴、唐志明、邹荣春等4人受贿问题
2011年至2013年间,在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过程中,王光迅利用职务便利收受5户受补助农户“感谢费”共1.5万元;陈焕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3户受补助农户“感谢费”共2.5万元;唐志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4户受补助农户“感谢费”共2万元;邹荣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4户受补助农户“感谢费”共1.7万元。
2015年6月,龙门县纪委给予王光迅、陈焕兴、唐志明、邹荣春开除党籍处分。王光迅因受贿罪被龙门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陈焕兴因受贿罪被龙门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唐志明因受贿罪被龙门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邹荣春因受贿罪被龙门县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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