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层层分包,遇到工伤责任该谁“包”

作者:海东中院

2024-02-01 22:57

 2月1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一分析。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乐都区某牧业公司与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将羊圈扩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承包给原告。后原告又将承包的羊圈扩建项目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周某,周某又将承包的案涉工程转包给赖某。2020年5月,本案第三人李某被赖某雇佣至承包的项目工地从事普工,同年6月10日下午,李某不慎从工地约2.8米的高墙上跌落至地面受伤。2020年9月15日,李某向海东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海东人社局经审查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经调查后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对被告海东人社局作出的该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而不以职工是否与其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本案中某建筑劳务公司因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需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海东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予以维持,驳回原告某建筑劳务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因建筑工程行业存在层层分包情形,使得农民工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困难,本案就是在违法分包关系中承包人认为劳动者不是由其直接雇佣所以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使得受伤的劳动者迟迟得不到民事赔偿。故本案的裁判明确了违法转、分包中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体现了工伤保险立法本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典型意义。同时,对于提升违法转、分包关系中各方法律责任意识,督促建筑工程领域依法用工、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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