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未重新评估拍卖 ,上海静安区法院以八年前4338万价格将价值4.5亿元土地强制过户, 如此“任性” 谈何司法公平公正?
这是一桩143亩土地的执行案件,历经1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监督下退回拍卖款,8年后却还是“带病”过户,造成被执行公司250多人损失4亿元!买受人无棣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豪顺公司)“躺赢”4亿元……
【案情概况】 2008.11.18吴世浩申请执行2008闸民二商初字第233号。
2009.11.19上海高院委托闸北区法院拍卖函(沪高法2009委拍1442号)2009.9.21上海市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报告。
2009.12.24上海国泰与滨州市道勤拍卖公司联合拍卖公告(滨州日报)
2010 无棣县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本次拍卖终止。
2012.1.13上海国泰拍卖行发布拍卖公告,重启拍卖。
2012.2.10买受人彭雪村以4338万元竞买143亩土地成功。确认书买受人为无棣豪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3,5闸北区法院裁定143亩地归豪顺所有(2008闸执字第3768号)。
2012.3.7李一桥交39万元,滨州恒成投资公司(也是李一桥为实际控制人)交拍卖款3999万元。
2012.3.13-14豪顺公司申请过户时,华诺公司提出异议。
2012.6.28 最高法发给上海市高院(2012)法办查51号督办函;
2012.8.15由于最高院发出督办函,上海闸北法院(现在的静安区法院)办案法官王志靖持法院函到上海国泰拍卖行,按照法院意见把拍卖款4338万元全部退给付款人滨州恒成等。
2020.6.11上海静安区法院、滨州中院、无棣法院在豪顺没有交缴分文土地款的情况下,持有2012年裁定书,要求无棣县国土局过户。
2020.6.28 时隔8年,未重新评估拍卖情形下,静安区法院收到以“华诺公司”名称分四笔转款4338万元(又成不明款转账)。
2020.7.31华诺143亩土地过户到豪顺公司名下。
针对此案存在的法律问题,笔者进行分析探讨。若有不妥之处,请予以谅解。
一、法院同意拍卖行退回拍卖款4338万元,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答案是,司法拍卖关系解除,拍卖程序终止。 1、2012年2月10日,涉案土地143亩拍卖4338万元成交后,被执行人滨州华诺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华诺公司)、股东、债权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申诉,最高法发出之规定文件(法办查【2012】51号)批示上海高院督办此案。此后高院与闸北区法院进行案件复查并形成纪要,并向上海国泰拍卖行发出(2008)闸执字第3768号函,同意拍卖行退还拍卖款。期间豪顺公司多次致函拍卖行和法院要求退还拍卖款。2012年8月16日李一桥等付款人收到全部退款4338万元。至此,2012年的拍卖程序终止。
2、2018年2月,静安区法院执行局召开局务会,已经明确要求“交回拍卖标的”。2012年的拍卖结果事实上已经废止。
退一万步,即便2012年的拍卖结果没有撤销,十年后的土地价格已是天翻地覆,连常人都知晓的事情执行法官却不予考虑,机械按照十年前的价格催款、过户,致使一方无端获益4亿,一方损失4亿。这种渎职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买受人豪顺公司在接受退回拍卖款后,是否有权八年后再申请过户。
答案是,豪顺公司不仅无权申请过户,并且重新拍卖再无竞买资格。 首先,《上海国泰2012年第4期拍卖会特别规定》(彭雪村签字):60天内是委托方、拍卖人或当地相关政策原因致使拍卖成交的标的无法过户、交割的,拍卖人将在60天内退回买受人已付的全部款项,买受人同意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任何请求权”自然包括过户请求权。且反悔是极不诚信,法律不应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更为离奇的是,华诺公司向静安区法院提出异议,询问承办法官周广元和执行局长邵伟忠,是谁申请恢复执行?什么时间申请?什么理由申请?两人均表示不清楚,回复说反正这个是最高院大法官批示的,我们只是执行者。
三、《估价说明》结果4338万元(沪城估2011函字第2074号),是否合法真实客观,能否作为拍卖依据。 答案是否定的。 1、《估价说明》不能替代评估报告,属于程序违法。首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
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评估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出具评估报告。其次,估价人员没有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估价说明》无评估人员签字确认。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规定:现场调查属于基本评估程序,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2、估价结果与市场价相差7007万元,价格背离价值,严重失实。2011年11月11日(估价基准日)结果是30万\\亩,相比土地基准价50.6万\\亩(棣政发2010第59号文件),每亩相差20.6万元;与市场成交价79万\\亩(棣交字2011第016号成交确认书)相差49万元,总价值低估7007万元。
由此可见,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且结果与市场价值相差7007万元,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不能作为拍卖依据。
四、彭雪村张洪房是否交纳300万元保证金,是否具备竞买资格。
答案是否定的。
- 现有证据显示,彭雪村保证金300万元是2012年2月13日滨州道勤拍卖行支付给国泰拍卖行的。问题是:一是拍卖会后再交的;二是300万元根本不可能到国泰拍卖行的账上,因为收款人国泰拍卖行账号错误(应该22位,实际23位)。所以彭雪村无保证金,更无竞买资格。另一个竞买人张洪房也无保证金和竞买资格。
- 从竞买人交纳全部4338万元拍卖款分析,保证金没有交纳。根据交易习惯,如果事先交纳了300万元保证金,成交后竞买人只需要交4038万元,不可能交4338万元。所以,如此分析,保证金是否交纳就不难判断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据此,本案两名竞买人无资格竞买,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无效或者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执行异议解释)第21条(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拍卖行为”之规定,本案拍卖应撤销。
五、拍卖行与竞买人付款人恶意串通,导致拍卖应当撤销或无效。
- 滨州道勤拍卖行与竞买人彭雪村恶意串通。2012年2月13日道勤拍卖行替彭雪村代交300万元。虽然款并未实际付出,但并不影响两者串通的故意。
- 国泰拍卖行与两名竞买人恶意串通。2012年2月10日,上海国泰拍卖行给无保证金的彭雪村发放198号举牌号,给张洪房发放178号举牌号。更有甚者,国泰拍卖行并没有收到300万元保证金却出具了虚假《保证金收据》。
- 拍卖行“自卖自买”。李一桥是道勤拍卖行的总经理,又是付款人滨州恒成实际控制人(挂名股东孙希刚、闫非在滨州市场监管局调查承认)。且道勤拍卖行的法定代表人严秀梅与李一桥是夫妻关系。《执行异议解释》第21条第(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拍卖行为”之规定,本案拍卖行为应撤销。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5号裁判宗旨: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参照指导案例,本案应当依法确认拍卖行为无效。8年后的2020年7月31日静安法院执行局催缴拍买款强制过户土地,严重违法!
(作者:宋义凯 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法务专员 《国廉评论》法治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