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法、司法腐败的危害性问题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县的聂树斌因犯故意杀人、强奸罪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的案件相信大家记忆犹新,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抓获了网上通缉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了他是聂树斌案的真凶。该案当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关注,舆论一片哗然。经过十多年善与恶、黑与白的较量,直到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过审理,才宣告撤销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的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聂树斌冤案得到了昭雪,可是迟到的正义挽回不了聂树斌年轻的生命。
聂树斌、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教训惨痛、令人发指。执法、司法部门腐败的后果不堪设想。近些年,党中央、中央政法委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多次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还有部分漏网之鱼依然我行我素、藐视法律、贪赃枉法、玩弄法律。
近几年,在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之下,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司法腐败由原来的“粗暴腐败”转变为现在的“技巧性腐败”。
司法工作者都是接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专业人才,经手判决的案件不计其数,可谓“法律经验丰富”。司法腐败者“熟能生巧”可以“千变万化”,他们善于使用钻法律的空子、避重就轻或避轻就重、证据的采纳与否、法律条款的运用等手段来倾斜法律的天平。
个别地方公安警察提审犯罪嫌疑人由原来的“屈打成招”改为“软暴力”,不让吃、喝、睡;把手铐固定在恰到好处的位置,让嫌疑人脚尖着地失去身体重心;用几百瓦、上千瓦的灯泡照着嫌疑人的脸部等等。折磨其身体,摧毁其意志,逼迫其就范。
司法腐败的根源一般来自于“特权意识”、“人情意识”、“金钱意识”和政府官员对司法系统的干预。除前面三个因素外,政府官员对司法系统的干预会给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带来更大的破坏,所谓“上峰有令 不得不从”。
法律是民族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权威和尊严的象征。司法腐败会玷污法律的尊严与公正,侵害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破坏社会发展的和谐与稳定。司法腐败不仅会给一个人、一个家庭或一个企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还会消极民族的意志。
执政为公、司法为民,希望党中央、中央政法委继续加强全国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活动,继续刮骨疗毒,把整治政法队伍廉政工作列为常态化治理。加大司法腐败的违法成本,加强司法系统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福建观察员:严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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