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必扫,除恶务尽,严惩高利贷、套路贷违法犯罪

2024-05-09 22:26

      据当事人王建萍陈述,于2018年9月8日赵颢让王小明联系郭跟长(王建萍前夫),以从郭跟长银行卡上过个账给1.8万元好处费,叫郭跟长去赵颢办公室。因为郭跟长是穷苦山沟走出来的,一天学都没上过,根本不识字,当时是赵颢提前打印好的180万元“借条”拿出来对郭跟长说,想借用郭跟长的银行卡转过账,让郭跟长签字按手印帮个忙,给郭跟长1.8万元好处费。郭跟长认为互相都认识很久了不会被骗,自己又是贪图小利,所以就同意签字按了手指印。
      然后,这180万元的转账过程(轨迹)是:①赵颢2018年9月10日10时55分16秒转给郭跟长180万元;②郭跟长当日10时56分01秒收到180万元,当日12点14分11秒转给王小明100万元,12时17分04秒又转给王小明80万元;③王小明收到180万元,当日12时26分03秒按赵颢指定转到王秋芬(赵颢母亲)账户100万元;12时26分37秒又转给王秋芬账户80万元。④至此,转账(倒账)从赵颢银行账户→郭跟长银行账户→王小明银行账户→王秋芬(赵颢母亲)银行账户,这笔钱在郭跟长账户上停留的时间是81分3秒。总共时间仅用91分钟21秒就完成180万转账(倒账)过程到了王秋芬(赵颢母亲)银行账户。
 
      因为郭跟长是穷苦山沟走出来的,一天学都没上过,根本不识字,根本就没有保护意识,在完成转账(倒账)后,没有让王小明出具借据,又没有拿回赵颢手中的借据……!而赵颢自2009年1月因故意伤害、群殴致人死亡被判刑12年,实际服刑8年就提前释放。出狱后赵颢就专门从事放高利贷、套路贷、诈骗等营生,仅2018年1月-8月,放款金额高达2亿多元。而赵颍讨债追账手段更是恶劣残忍,致使多人背井离乡,家庭破裂,小微企业破产倒闭。所以,在2018年10月,赵颢就拿着郭跟长没收回的180万借据逼迫郭跟长还款180万元,还按年48%收天价利息,因为我们知道这180万元是方便赵颢与王小明过转(倒账),根本就不是什么借款,赵颢逼迫催账不成,所以多次暴力打砸我家的火锅店,阻拦顾客,恐吓威逼我们全家。在2019年1月,郭跟长在赵颢多次恐吓威逼下,为了自保安全离家出逃两个月;2019年2月赵颢来店里,用餐具砸伤我(王建萍)的脸;2019年3月赵颢将郭跟长带到宝鸡市英达路一典当行非法拘禁8小时,还将郭跟长两颗牙打掉,又逼迫郭跟长在其打印好的“还款计划”上签字;2019年3月底砸坏我家门锁;赵颢还给我们全家(包括两个儿子)打了成百上千次威胁恐吓信息和电话,说要弄死我全家;把我的个人信息贴满了小区。而我每次报警,宝鸡公安机关都是不了了之,致使赵颢愈发狂妄。2020年赵颢将我们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开庭前一晚11点40左右,赵颢三人要把郭跟长拉到秦岭山上活埋,郭跟长反抗时他们用餐具砸断手指(有报警记录和住院病历)。在法官面前赵颢朝我脸上吐口水、用头撞我腹部和私处,法官都不曾阻止。赵颢对我们的种种恶行,我们多次报警无果,多次递交报案材料,宝鸡公安始终不予立案追查。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套路贷常见类型有哪些》,赵颢、王小明等人的行为是明显的诈骗、套路贷。
      2018年至今五年之久,我在宝鸡、陕西省等各个部门跑了无数次,材料递交了无数份,至今仍无结果。看到全国扫黑除恶都有成效,而赵颢这等黑恶势力在宝鸡却毫发无损。无奈之下我只能求救于上级机关,请求依法惩治赵颢等黑恶势力非法放高利贷、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行,还社会一片蓝天。
      经笔者查阅了法律法规及事实证据过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释义:这一条款主要是对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规定。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2、2018年9月10日10从赵颢银行账户→郭跟长银行账户→王小明银行账户→王秋芬(赵颢母亲)银行账户,这笔钱在郭跟长账户上停留的时间是81分3秒。总共时间仅用91分钟21秒就完成180万转账(倒账)过程到了王秋芬(赵颢母亲)银行账户的事实。郭跟长转账给王小明的180万元以及王小明又转账给王秋芬(赵颢母亲)银行账户的180万元。
      3、综上分释:从赵颢、郭跟长、王小明到王秋芬四个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转账记录中体现出这180万的最终得益人为王秋芬(赵颢母亲)。郭跟长从银行转账给王小明的180万元,王小明并没有给郭跟长出具借据,应视为恶意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释义:这一条款主要是对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规定。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然后王小明从银行转账给王秋芬(赵颢母亲)银行账户的180万元,得利人王小明又将取得的180万元的利益,无偿转让给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王秋芬(赵颢母亲“实际持卡人为赵颢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  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从2009年1月赵颢因故意伤害、群殴致人死亡被判刑12年,实际服刑8年就提前释放。出狱后赵颢就专门从事放高利贷、套路贷、诈骗等营生,仅2018年1月-8月,放款金额高达2亿多元。而赵颍讨债追账手段更是恶劣残忍,致使多人背井离乡,家庭破裂,小微企业破产倒闭。和2019年1月开始,赵颢对郭跟长多次恐吓威逼下,致使当事人郭跟长恐惧而离家出逃两个月;2019年2月赵颢来店里,用餐具砸伤当事人(王建萍)的脸;2019年3月赵颢将当事人郭跟长带到宝鸡市英达路一典当行非法拘禁8小时,还将当事人郭跟长两颗牙打掉,又逼迫当事人郭跟长在其打印好的“还款计划”上签字;2019年3月底砸坏当事人房屋的门锁;赵颢还给当事人全家(包括两个儿子)打了成百上千次威胁恐吓信息和电话,说要弄死当事人全家;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贴满了小区属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并指出要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必须坚决“亮剑”果断出击!绝不手软!
 
 (作者 苏雨让)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国廉评论网"或带有国廉评论网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国廉评论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本网注明“来源:×××(非国廉评论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问题联系:18201558382;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