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委牵头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实施意见》,对自治区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法法衔接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制定《实施意见》,是为了解决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在法法衔接过程中工作衔接不紧密等问题,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监督制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摆山花介绍说。
《实施意见》以务实管用为原则,对宁夏各级监委和相关司法机关反馈的实务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和解决。如,针对提前介入程序规范问题,对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工作的时间节点、提前介入时重点审查的内容、提前介入后书面反馈意见及承办部门补证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函件后3日内,派员开展介入工作,防止实际工作中“久拖不派”“忙而不派”等问题。同时,对介入审查的内容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涉案财物处置是否规范妥当、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等7个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强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实际效果。
在会商论证方面,对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会商论证工作的发起组织、编写会商案例材料、会商意见反馈方式、参会人员等作出细化规定,确保会商效果。如,针对会商论证时意见繁杂、久论不决、效率低下的问题,明确了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在提请会商前一日应将案例材料分送各参与会商单位,参与会商的单位应及时阅研,并对阅研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倾向性意见,确有分歧意见的,会商时如实反馈。《实施意见》实施一个多月以来,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围绕案件定性、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等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召开案件会商论证会2次,共同把脉问诊,全面审核把关。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移送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退回补充调查、案件进展情况沟通、旁听庭审、法律文书送达等工作衔接作出明确要求,突出强调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配合、监督制约,规范案件管辖权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周红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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