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交警执法不可以任性

2022-09-06 23:22

        近日,有网曝张先生遭遇保定市易县交警大队辅警粗暴执法一事。据网文中描述:张先生路遇易县交警查酒驾,张先生对酒精检测仪吹气后测试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毫克。正因如此,执勤交警与张先生才发生了网文中爆料的“暴力执法”。我们暂且不管谁是谁非,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饮酒驾驶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的规定,饮酒驾车判断标准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换言之,易县交警使用吹气酒精检测仪在张先生吹气后显示的数值为8mg/100ml,已经确定了张先生未达到饮酒驾驶的法定处罚条件。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易县交警应给予张先生放行。但因张先生发现该交警执法不规范(另外三个在警车冀F6698警车里玩手机),便对执勤交警(或许是辅警)提出“我认为你们这样执法太不规范,请出示一下你的执法证。”后,自称姓刘的执法者说:“你没资格看我的证件,我们穿着警服开着警车,我们是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人,执法不需要证件。”接着就把自己的“警号”扯了下去。于是乎,执勤“交警”的行为更加加剧了张先生的疑虑。因此,也造成了张先生所说的纠纷:交警以查出张先生血液中有8mg/100ml酒精含量为由,不让张先生离开。

        笔者认为,交警在执行路查执法行为时,首先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法实施处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当张先生对正在进行执法的交警有怀疑时,他提出“请出示证件”是可以理解的,但执勤交警因害怕被公民监督,“把自己的‘警号’扯了下去”,这就有点儿此地无银三百两了,这位交警的行为是太任性了还是另有隐情呢?我们不得而知。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些都是人民警察(包括辅警)应该遵守的义务和纪律,不管是正式民警还是辅警,只要进入警察队伍执勤,代表的就不再是个人,而是国家和人民所赋予的人民公安这个组织机构的职责,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正所谓人民警察为人民,希望易县公安交警大队多加强组织纪律建设,文明执法,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

        附网曝部分内容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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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廉评论员 胡世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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