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胜诉后,执行中为何成为一纸空文?

作者:叶兆恒

2024-03-17 14:41

      事实理由:
      依据当事人杨锡伦陈述:2017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庄晓专签订《腾冲县(市)中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中房公司100%股权及资产以7500万元转让给被告。根据约定,被告最后一次支付清款项的时间为2018年2月底;并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应当支付给另一方合同总标的30%的违约金。2017得4月28日,中房公司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约定中房公司为原告与庄晓专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之履行提供连带担保。原告依约于2017年4月25日将中房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庄晓专,并变更了登记。但庄晓专至今尚欠原告52 031 033元。2017年4月20日,原告杨锡伦、罗秀琼(甲方)与被告庄晓专(乙方)签订《腾冲县(市)中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将其持有的中房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7500万元;2.转让金分三次支付完毕:第一笔220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支付,第二笔2200万元在第一笔支付完成之后105天内支付,剩余款项在2018 年2月28日前付清;3.如有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另一方合同总标的30%的违约金。
      以上《股权转让合同》及《担保协议》签订后,庄晓专通过直接向原告转账及为原告偿还债务的方式支付22968966.68元,尚余 52 031 033.32元。但是,庄晓专一直拒绝履行合同约支付,所以当事人杨锡伦将庄晓专告上法庭,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5559号审理民事判决如下:1.双方股权转让价格为多少;2.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应予以调减,如何调整;3.中房公司在本案中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与被告庄晓专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腾冲县(市)中房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原告将中房公司股份转让给被告,转让款7500万元。该金额与转让合同之前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载明的金额,以及其后的《担保协议》相符,应为双方合意的真实价格。庄晓专提交的保留在工商登记部门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转让价仅反映了中房公司注册资本。被告主张双方股权转让价格为2000万元,并且应当扣减300余万元债务,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已支付的金额,被告并未举证证明,但原告认可其已支付22 968 966.68元,尚余52031033.32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上,原告杨锡伦、罗秀琼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庄晓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杨锡伦、罗秀琼支付尚欠的股权转款52031 033.32 元;二、庄晓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杨锡伦、罗秀琼支付违约金1125万元;三、驳回杨锡伦、罗秀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930元,由被告庄晓专负担。
      经笔者了解:根据当事人杨锡伦提交民事判决书(2020)川01民初5559号、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5681号、(2022)川0113执4号和(2022)川0113执异23号撤销本院作出的(2022)川0113执4号裁定书。以及笔者查阅了国家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9]232号印发《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根据法释〔2020〕21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笔者认为:司法应当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部门,像杨锡伦这样的案件,虽然胜诉了,但是并没有拿到债权人自已应有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公司并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锡伦已依约于2017年4月25日将中房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庄晓专,并变更了登记在庄晓专名下。但是,受让方庄晓专并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庄晓专已经构成先行违约。笔者认为造成这样后果的原因是受让方恶意违约行为,为预防舆情恶化造成社会秩序不稳定的不良影响,受理法院应当对恶意违约嫌疑人资金的去向进行明确的,仔细的去追查,做到案结事了,不能让“民事判决胜诉后,执行中成为一纸空文”。
      根据党中央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方针”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希望上级人民法院能依法对本案提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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