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监督司法审判程序公正

2024-05-16 19:01

 司法作为国家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便随着国家的形成,阶级的产生应运而生。就今之时代而言,司法是维护国家主权与调节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径。然而,由于人性的私有本质,也因此决定了公私之间必然存在权益层面的冲突矛盾。审判权作为司法权运行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对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决定性意义。据此,实践中,针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问题,便成为国家主权维系与政府公信保障的首要支撑。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权利法益保障的各种基本需求的增加,除以良知道德进行约束外,法治加设的诚信辅助,也成为保障司法审判公正与公平的客观要素。与此同时,司法审判作为人们对于公正与公平企盼奢求的最后一道防线,其结果对于国家的公信,社会的稳定,往往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而,如何对具有公平正义意义的司法审判进行有效监督,俨然成为了国家维系与社会稳定的根基。对此,余以为,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构建与执行。
 
首先,从对拥有司法及审判权者的个人行为上进行有效的品质与廉政监管,以期通过端正司法及审判行为,杜绝潜在的腐败,实现司法与审判的公正与公平。
 
众所周知,司法审判,包含了两重内涵,即司法者与审判者。而司法者,顾名思义,凡与法律的执行相关者,均可认同为司法者。从我国现有的法权设置看,具备司法职能者,集中体现在公检法三大机关。而审判则着重指法院机关的司法职能。由此可见,司法审判的范畴,严格来说,应当为公安、检察、法院的统称,此三大部门掌握着法律的运用与适用,其权之大者,轻者可致冤假错案,重者则将草菅人命。因此,司法审判之行为不能不慎,不得不慎。然而,实践中,因掌握的生杀予夺之权的司法审判者,却可能因自私贪婪、滥权作为、循私枉法而导致冤狱丛生,民怨沸腾。就近三十年来陆续出现的各类冤狱等现实事件中均足见一般,而其中又当以呼格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等逐一被平反的错案最为典型,尤其是呼格案,以枉法擅权、草菅人命对其加以定义,想来应不为过。据此不难看出,因司法审判的错误导致的严重后果,对于司法公平与公正的破坏程度是不可估量的,特别是对于当前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其造成的影响是无法弥补的。在此现状之下,便不能不引发人们对于司法与审判权利的过度恣意妄为与全凭主观定案的法权运用,正是造成公正与公平遭打折,善良与正义被掩盖,以及滋生众多冤假错案的根源所在。据此,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司法审判,应当如何对其加以监督与管控,自然成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需要注重与解决的重大焦点问题之一。关于司法审判的监督,余以为,应当从对拥有相应审判职权者的司法品质与行为廉政上加以监督。实践中,针对司法品质的监督问题,可以通过充分发挥行为法学会的上承下启作用,制定出一套完善的举措,以各省观察室为主体,分别进行监督执行。而针对行为廉政的监督问题,则建议以廉政研究委员会为主体,通过授权国廉评论,结合具有公正与公平需求的当事方的申请,由各省观察室派员随行观察为主要方式。至于对审判的监督,则同样在需求当事人的申请下,由各观察室派员观察旁听为主要方式。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针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应当发挥行为法学会及其各下设各部门的职能作用,通过设计出的制度体系,实现对于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
 
其次,可以充分利用行为法学会的层级优势,在其下设置成立专门的司法行为监督委员会,与廉政研究委员会及国廉评论,共同构筑起专门针对司法审判滥用职权、循私枉法等行为腐败的监管围墙,以此实现对于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

行为法学会作为相关法、检、人大等机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而根据我国的民生行为、法制完善现状,针对性地设置成立的专门机构,其目的正是希望通过学会的灵活设定,将我国的民生行为,结合法制思维,最终达到由法制改善行为的目标,从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由此可见,行为法学会具有层级上的监督优势,而行为与法的结合,又是学会的两大研究范畴,故从设计意义上看,其既有引导民生行为向着制度设计方向发展的趋向,又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的本意。有鉴于此,根据行为法学会的成立初衷,端正民生行为和以法治国的共通性,是其存在和职能运行的目的所在,尤其是对于司法审判等行为的监督,在一定前提下,更是实现国家安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据此不难看出,行为的端正性与合法性,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点所在。而司法审判行为,其涉及到了行为的端正性,以及品质的廉洁性两大方面。行为的端正性则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性,避免滥用职权,循私枉法,正符合了行为端正的要求。而品质的廉洁性,则主要体现在避免因贪婪而致品质腐败,因私欲而致道德不端。因此,关于司法审判,行为法学会针对的就是对其诸多行为的监督。由此足以看出,行为的合法性,决定了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故在行为法学会的层级优势下,拟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则建议在学会之下设置成立专门的司法审判行为监督委员会,将其与廉政研究委员会及国廉评论相互整合,共同构筑起专门针对司法审判中存在的行为腐败的监管牢笼,从而实现对于司法审判的有效监督。实践中,关于司法行为监督委员会的设置,在体系上,其隶属于行为法学会主管,是专门针对司法及审判等行为滥权与品质廉政的监督机构。因此,不论从现实看,或从长远论,将对司法审判行为的监督提到行为法学会的监控范畴,其所彰显的不仅是民生对于公平公正的需求,更是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有效保障。而行为法学会当前下设的廉政研究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国廉评论,其所针对的正是所有公职行为品质的廉洁性,而司法审判作为所有公职行为之一,其廉性要求远高于一般的公职行为,这是由司法审判的权益及生命的攸关性所决定的。所以,维护好司法审判的无私与廉洁本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的重中之重。由上可见,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建议在行为法学会内部成立针对司法行为品质的专门监督委员会,并将其作为司法行为廉洁性监管的重要组成部份,纳入到整个司法与审判的监督的对象与体系中。与此同时,也可将其与廉政研究委员会及国廉评论的工作特点相互衔接融合,共同作为相关部门严防公职行为失职的重要补充,相信必能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拓新的治理思路。
 
最后,关于充分运用廉政研究委员会及《国廉评论》的舆论优势,通过层级行文知会方式,间接准许相关观察员等参与司法审判旁听,以此介入对于司法审判人员的行为监管,最终实现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
 
综观司法及其审判,往古至今,其问题均无不出在行为职务的廉洁上,而细究其源,之所以产生如此后果,除行为人的自我约束失效外,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监管的缺失。而失去监管的司法及审判行为,在无相应制度体系加以管控的情形下,终将成为权利失衡与行为腐化的定时炸弹。对此,实践中近年来陆续被曝光的诸多冤假错案,譬如:聂树斌案、呼格案等,从其办案人员及其主管者的行事作风看,其共同性特点大致均在于,所有主办者均无不是为谋一己升迁之利,而个个好大喜功,虚张声势,枉顾事实,甚至敢于为名为利而草菅人命。尤其作为享有侦查权的司法单位等,在监控缺失的状态下,各各均是以其所谓的破案神速的虚荣,作为晋升之阶,即便混淆事实,颠倒黑白,最终炮制了诸多的冤假错案,给予国家公信力、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之损害。当然,实践中冤假错案的导致成因纷繁复杂,各各有异,而就此简单总结,不外于对金钱的贪婪,对权利的滥用,对世故的过达,乃至对于名色的热衷等等。而权钱名色的行为腐化,归根结底又在于法治监督制度的缺失。因此,作为手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与审判,其于当代的国家与社会发展中,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可以说,只有司法与审判实现了公正,才能彰显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乃至人类文明程度的真正革新。然而,实践中的司法与审判,随着经济的发展,权利的过度主导与集中,以及人性的贪婪本质,均造成了各种潜在利益交换的在所难免,司法与审判的权利失控便由此而始。有鉴于此,针对于司法与审判的监督问题,不免成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难中之难。从现实看,虽然侦查司法权、检察司法权与审判司法权实现了分离,然而,由于以上阐述的诸多冤假错案的成因,遭遇权利尊严的维护需要,以致出现了众多被任性使用的问题,与此同时,因监督制度的缺失,最终产生了将错就错之心态,冤假错案由此形成。因此,针对于司法与审判的监督,余以为,在遵循现有法律程序与实体的规定前提下,可以充分发挥廉政委员会与《国廉评论》设立的对于行为品质进行有效监督的初衷目标,通过授权《国廉评论》间接参与司法与审判跟进观察的形式,实现监督司法审判的目的。对此,关于实践的运用,建议由《国廉评论》制定成套的观察体系,以现实中对于有公正与公平需求当事人的主动申请为介入观察之依据。而作为《国廉评论》观察员或评论员,均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跟进相关司法与审判进程,而不得干预司法与审判。只有在维护司法与审判独立权威的观察跟进,才是设立该观察跟进制度,维护司法与审判公平的本意所在。而针对于司法与审判问题的操作实践,在司法上,则建议在《国廉评论》接受公正公平的司法监督申请后,通过对于司法机关的行文知会,而无须相关人员介入的方式,实现对于司法的监督目的。在审判上,则建议在《国廉评论》授受当事方的公正公平审判监督申请后,通过《国廉评论》指派本辖区观察员或评论员,在与相关单位协调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时间、地点,进入审判场地参与旁听,以此实现对司法与审判行为的监督。而受指派的观察员及评论员,在参加审判旁听后,应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汇至辖区主管并行逐层上报。由上可见,以《国廉评论》为平台,通过当事人的申请,采用间接方式进行行为廉政监督,显然具有操作实践上的可行性。因此,建议实践中的司法审判监督,当立足于现实的公正与公平需求,避免停留于书面,以此为当前的社会主义公正公平的法治建设另辟蹊径,并为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举措的完善,提供可行之参照。
 
综上所述,司法审判权作为法治公正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承载着人们对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平的基本法律诉求,是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在共生共存愿望的共同期待下达成的一种共同夙盼。然而,由于人性的自私本性,与本性深处的贪婪本质,均导致法的公正与公平天平造成严重失衡,司法审判的公平与公正模式遭遇了前所未有之挑战。尤其是人类文明不断推进的今天,利益与道德的矛盾,良知与贪婪的冲突,无不在考验着司法审判的公正与公平。有鉴于此,针对于如何监督司法审判,我认为既需要从司法审判者的行为监督入手,而监督则始于从行为法学要求的廉政品质,杜绝腐败,彰扬正气。利用行为法学会成立针对司法审判行为的专门监督委员会,对于一切滥权枉法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此外,通过充分发挥《国廉评论》的舆论高压优势,实现对于司法审判行为的监督。由此可见,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既应发挥行为法学会的成立优势,立足于对司法与审判行为的监督,也要利用廉政研究委员会国廉评论的舆论优势,采取观察、评论介入的方式,实现对于司法审判的监督,从而为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得以在公正与公平状态下运行略尽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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