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通过院长纠错程序启动郭海英诈骗案的再审问题

2023-10-12 08:53

       2013年11月18日,赞皇县仁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仁德公司”)两个股东之一的王建英以郭海英合同诈骗案为由向赞皇县公安局报案,案涉金额500万元;12月24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15年1月6日,仁德公司另一股东陈满英以郭海英诈骗为由向赞皇县公安机关报案,案涉金额250万元;3月9日立案侦查。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家庄中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最终判决,认定郭海英诈骗罪不成立。

        但是,2022年5月13日,在没有任何新证据下,石家庄中院以院长纠错程序,就郭海英涉嫌诈骗部分作出再审决定书。该再审案经2023年5月16日一次开庭,于2023年7月10日做出了再审判决书,认定郭海英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750万元。

      这次旧案再审,究竟是“罪犯伏法”,还是“无辜蒙冤”?

      国廉评论法律专家评论员、北京律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孟庆云认为:

      本案存在着诸多问题:1.本案在没有任何新证据和未发现程序违法的情况下被启动再审;2.再审庭审时,检察院还在举证已判决并服刑的挪用资金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3.再审应针对启动再审的原因举证质证,本次再审庭审却没有;4.本案存在严重超期情形;5.再审判决对被告人陈述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任何论述。

     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即对原审审判过程中存在问题的纠纷,是维护司法正义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再审过程中应该更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真正做到摒弃人治,践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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