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训戒书”不应当成为孩子当兵报效祖国政审的“拌脚石”

来源:国廉评论

作者:叶兆恒

2024-07-29 17:41


当事人家长陈述,其儿子钰升(原钰超,男16岁,是湖北省武汉市广播电视学校的二年级学生,在2019年9月5日新学期开学才4天,钰升(原钰超及另外一个班的3个同学,被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带走,放学后孩子一直没回家,作为家长特别着急,直到晚上9点,接到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的电话,要我家长去接孩子,我问派出所发生了什么事情,派出所什么也不愿意说,于是,晚上9点40左右我赶到派出所,派出所里当时只4个学生及另三位学生的班主任在,我儿子在派出所当时是没班主任的在场也没家长的在场。后来我问派出所发生了什么事情,派出所民警只给了我一份训诫书,叫我回家问自己的儿子。而当时,另外一位班主任及三个学生也只字不提。当时我儿子就拉着我回家,所以回到家后,我儿子钰升(原钰超说自己是冤枉的,是别的同学每个月收他的保护费。并且他钰升(原钰超都保留有一笔其他同学收取保护费的微信转账记录的事实证据,共28笔涉案金额1667元。于是我带着儿子钰升(原钰超连夜又赶回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告诉派出所同,我儿子钰升(原钰超才是受害人,敲诈勒索的是另有其人,同时在派出所做了笔录。2019年9月19日派出所打电话给我“钰升(原钰超)的”,并说明对方(收取保护费的同学)要求退款给我儿子钰升(原钰超。于是2019年9月19日对方(收取保护费的同学)退回给我钰升(原钰超)的”1667元。

本以为派出所是知道我儿子钰升(原钰超受到冤枉会训诫书撤销并且对方也将保护费退回了给我,我也以为训诫书”就不存在了。在2021年孩子终于完成大专毕业后,我儿子钰升(原钰超2021年9月份去报名参军,但是在当政审时属地派出所查询到我儿子钰升(原钰超还有个“训诫书”的存在政审无法通过!了孩子能报效祖国,来我到当处理的派出所检察院推诿扯皮到解决!于2024年4月钰升(原钰超在当北省政府消防员培训上岗,在上岗的第三个突然领导通知,知内容是钰升(原钰超有一个消除的“训戒书”而令退消防员队伍。在万般奈之下!为了求正义,我找到了《廉评论网》并向国廉论评网》工作人员了事情的真实情况,在党中依法治国导下,恳求义的《国网》领导为我们蒙冤伸张正义

真审查了当事人提供一切证据和搜集了国家政策法律法规,1、依事人提供的28记录实证据和2019年9月19日在派出所通知双方家长调下,收取保护费的同学收取28笔保护费民币1667元退回给钰升(原钰超的家,这也就实说明钰升(原钰超才是受害学生并非校园取保护费的违生。2、根据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规定,自200631日起实施,198695日公布、1994512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同时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3条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法律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律文本。法律被废止的,除由其他法律规定废止该法律的以外,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也就是说废止的法规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一旦某项法规被废止,它即失去了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废止的法规不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支持或证明任何法律主张。此外,废止的法规在法律体系中通常会有明确的过渡条款或实施日期规定,新法规生效后,所有相关的法律事务都应当依据新法规进行处理。

者认为:根据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规定,自200631起实施,198695公布1994512修订公布的《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第49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然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有训诫,早在200631已经废止。但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49条规定中并未发现有训诫,因此,从法律效力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废止的法规显然不能作为依据。2019年湖北省汉阳区汉阳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9)、49条规定,钰升(名陈钰超)未成年人训诫,是否有法可依?

对于未成年人的未来发展而言,重要的是要通过教育和矫治措施,帮助他们认识到错误,改正行为,公安机关和社会都应共同努力,确保促进未成年人正向发展,而不应当因未成年训诫成为孩子当兵报效祖国政审道路上的“拌脚石”。


:案件相关证据

202195日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证明朱章睿敲诈勒索陈钰超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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