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1 12:15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严肃舞台上,公正与严谨是其不变的底色。然而,近期一起发生在莱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争议案,却因三份截然不同的鉴定报告而引发公众的广泛关注与质疑。本文作者深入调查,力图揭开这背后可能隐藏的不严谨甚至有意掩盖事实的真相。
患者杨某某,一位93岁高龄的老妪,因重症肺炎在莱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不幸于2022年12月去世。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失,而医院则坚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烟台市医学会与山东省医学会先后对该案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两份报告均得出“院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操作事实,患者的死亡与院方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然而,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却与前两者大相径庭,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同样的案件,针对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三家鉴定机构为什么给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仔细研读三份鉴定报告后可发现,烟台市医学会与山东省医学会的鉴定过程似乎过于仓促,对于患者家属提出的诸多质疑并未给予充分重视。例如,患方指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用药不当、电解质监测不力,导致患者出现高渗血糖综合征,多器官功能衰竭,在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医院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最终导致患者在短时间内快速死亡。而医方则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在缺乏必要的相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前提下,医学会匆忙启动鉴定程序,且在缺乏充分的专家讨论下,两份报告便匆匆得出结论,这不禁让人质疑其专业性与公正性。
根据资料显示:12月28号10:06的“护理监测单”第9页示:心率130次/分,呼吸23次/分,血氧饱和度73%,血125/101mmHg;提示患者病情恶化,心率快,呼吸急促;针对“血氧饱和度73%”,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没有采取“气管插管”等最基本的抢救措施,而且长达两个小时,任凭病情继续恶化,导致患者快速死亡。
针对上述诊疗行为,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经莱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医患双方共同选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 :“医方于10:06病情发生变化后,长达两小时余,医方未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抢救时间短,抢救不规范。”
由此看来,医院存在的诊疗过错,绝非技术性的难题,而是作为临床医生应该掌握的最基本的临床技能。这种明显的诊疗过错,被烟台市医学会和山东省医学会的专家们,判定为“符合诊疗规范”。
相较之下,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过程则显得更为严谨与细致。鉴定专家不仅全面审阅了病历资料,还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在深入分析了患者的病情变化、医院的诊疗行为以及双方的陈述后,专家们最终得出了医院存在过错的结论。这一结论不仅基于更为全面的证据考量,也更贴近患者家属的诉求与公众的期待。
最终,在这起是否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争议案中,经过莱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于2024年8月判决生效,“医方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而三份鉴定报告的巨大差异,无疑暴露出了当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不禁要问,前两家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是否真正秉持了公正与严谨的原则?是否存在有意掩盖医疗事故事实的故意或过失?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往往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是解决医疗纠纷、确定医疗责任的重要环节。不公正的鉴定结果会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损害法律的权威。医疗事故的不公正处理可能引发患者家属和社会的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因此,为了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责任意识,同时确保鉴定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作者:国廉评论烟台观察室主任 姜海军)
1、凡本网注明"来源:国廉评论网"或带有国廉评论网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国廉评论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本网注明“来源:×××(非国廉评论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问题联系:18201558382;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