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治,法治政府,共同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律实施的职责

作者:国廉评论 评论员 李东成

2024-10-16 09:10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及有特权地位的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每个公民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出版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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