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观察室 马梦闲 蔡毅
2024-12-17 13:40
近期,笔者接触到一起拆迁补偿行政案件的执行,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洛阳市偃师区政府向执行法院出具书面材料,表示积极履行判决,法院在此情况下径直结案,申请人误以为政府会信守承诺予以执行,因而错过了提出执行异议和申请执行监督的时效。此后长达五年时间该区政府没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没有尽对申请人拆迁补偿的职责,执行案件已经终结执行,在此情况下申请人该如何寻求救济成为一个难题。笔者认为,只要秉持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该申请人的权利完全可以获得救济。
2020年6月14日上午,河南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安排人员在没有依法赔偿的情况下将村民王润莲家9间房屋强制拆除,王润莲、侯兵辉将区政府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03行初2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王润莲、侯丹辉、侯兵辉按照当地相关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后王润莲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3执246号。
2021年5月6日偃师区政府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鉴于本案特殊情况,执行工作需要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否则本案生效判决无法被完全、正确履行。对此贵院积极协调本案申请执行人对补偿安置方式作出明确决定,其后本机关将依照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无条件履行上述对本案执行的承诺,使案件执行工作得以尽快完成”。2021年8月31日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3执246号结案通知书,以被执行人偃师市人民政府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确定的义务,将案件结案。其后,偃师区政府没有任何的履行行为,王润莲多次通过各种渠道要求其履行义务,均没有结果。
经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虽然王润莲错过了申请执行异议和申请执行监督的时效,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其仍然有多种救济方式:
一、申请恢复执行。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结执行实际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为依据,以履行完毕方式结案。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偃师区政府根本没有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其仅在执行时向执行法官出具书面情况汇报,称按照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制定了二种补偿安置方案供申请人进行选择,但是未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客观上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实际上,被申请人根本没有与申请人协商、沟通,没有任何履行行为。即使双方不能签订书面协议,被执行人完全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做出决定并予以公告也是被执行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方式之一,其没有完成这些工作内容,说明其补偿安置职责根本未予履行。因被申请人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案涉判决书至今实际未能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
二、申请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案件被终结执行后,虽然王润莲采取了信访、请求法院督促等方式,法院也多次督促偃师区政府履行判决义务,但是,偃师区人民政府至今没有任何履行行为,其拒绝履行法院判决的故意明显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司法建议,以督促被申请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要求追究区政府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被申请人偃师区政府作为县级政府,在完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给申请人家庭生活造成极大的困难,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可谓情节严重,其行为完全符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申请人王润莲可要求立案追究区政府的刑事责任。
据悉,申请人王润莲已经向河南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在没有接受后反映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将相关材料转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处理,笔者将继续跟踪案件的后续进展。
(法律指导:河南省百佳优秀律师 秦海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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