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福建观察室主任 易国泉
2025-02-26 09:32
乡村作为我国数千年农耕文明的重要历史见证,不论过去、现在,抑或未来,都对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振兴,有着不可估量与替代的重要意义。而针对乡村在当代社会进程中的管理,相关决策是否正确,又同时决定了国家根基的延续和民族命脉的保障。据此可见,关于政策制定的合理性,对于当前乃至未来乡村的振兴与发展,均具有着举足轻重的特殊意义。经过年多来的持续调研论证,我认为,在乡村振兴中,应当从如下方面正确把握相关决策的合理性,从而,以合理的政策,助推并实现乡村的振兴。
首先,对于乡村振兴的决策制定问题,应当充分从国情实际,农村现状出发,把握其可行性维度,实现决策性政策与乡村现状的相互融合,从而达到助推当前乡村振兴的目标。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国土幅原广袤,南北气候不同,生存环境各异,自然地形的高低落差,寒热不均,无形中均导致了区域国情的严重差距,尤其是乡村的发展,均受到了国情实际及农村现状的制约,由此最终影响到了乡村振兴的决策制定。据此可见,如何实现当前国家的发展,乡村的振兴,根本上,只有从国情实际分析,农村现状出发,进行全方位的基层调研,以实践为基础,以理论为辅助,制定出符合历史以来,我国乡村长期发展中存在的地区差异性的解决方略。实践中,从大方面论,建议以南、北、东、西、中五大区域的乡村发展实际为依据,以小方面看,建议从各区域市县级、乃至各乡各村的人口现状,生态特征、环境特点、发展优势等作为相关决策制定的合理性依据,最终形成小区域、大决策性的乡村振兴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加以落实,以此达到助力乡村振兴与发展的根本目的。
其次,对于乡村振兴的决策制定问题,实践中,应当充分抵制形式主义过场调研与纸上谈兵式的主观决策,通过深入基层论证方式,广泛搜集有关乡村发展中呈现出的客观数据,并从中加以分析研究,据以制定出符合各乡各村现状需求的决策,以此实现助推当前的乡村振兴目标。关于形式主义问题,毛泽东著作中早在1930年的革命进程中,就已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明确指出形式主义的重大危害,并据此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论点。回看当前我国乡村振兴存在的问题,形式主义和本本主义,已经严重泛滥,这一事实在当前的乡村振兴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以土地的利用监管看,诸多地区的乡村,本来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各乡各村在村村通公路的政策号召下,已基本实现了国家提出的“要致富、先修路”的响应。然而,实践中,随着相关耕地保障政策的出台,各地区,各乡各村为了实现形式上的耕地保障数量的达标,抑或应付上层的监管,在本已硬化的乡村村道上,甚至于已成为宅基地等用途的土地上,采取各种荒唐式的填土软化,滥拆滥平方式,应付各级相关部门的耕地保障性监督检查,最终导致一系列劳民伤财的形式主义政风的泛滥。有鉴于此,针对于当前乡村决策制定是否具备合理性,又应当如何使其更具合理性,俨然成为了解决乡村发展矛盾的重要问题。而解决政策的合理性,首当其要者,便是必须充分抵制已经泛滥成灾的形式主义作风。也只有将乡村振兴的决策,建立在客观实际基础上,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振兴乡村的发展目标,从而改善我国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现状。
最后,对于乡村振兴的决策制定,经过深入的基层调研与共建发展,乡村存在的普遍问题,正是基层行为的合理性监管,合法性监督的全面缺失,从而导致乡村实际与振兴发展决策与实际的严重脱离,因此,拟解决乡村决策的可行性,首先必须对于基层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最终实现对于乡村振兴发展的助力目的。关于乡村振兴决策行为的合理性的监管,我认为,可以充分发挥行为法中《国廉评论》的优势,通过相应的赋权模式,全面就乡村振兴中存在的决策行为与实际脱离的合理性问题进行相应的行为监督,通过对地方及乡村等各级决策者做出的,关于乡村振兴决策制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行为监督,促使决策依据的产生,更具客观性与实践性,以及更具可执行性,从而达到促进乡村振兴的发展性目标。实践中,关于决策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监督,建议采取赋权《国廉评论》,通过实地调研与举报监管等相结合方式,实现对乡村振兴方略中基层决策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监督,从而达到助力乡村振兴决策更具可行性与执行性的目的,最终助力于乡村的振兴与产业的转型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乡村的同步跟进,针对农村的振兴问题,已然成为解决当前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重要一环。尤其是关于乡村振兴中相关决策是否合理,根本上决定了农村产业的转型,地区不平衡发展的改善,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问题。所以,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制定是否合理,应当前首重从国情乡村实际出发,充分抵制形式主义的调研决策,全面发挥行为法的调整监督作用,从而,促使社会新形势下关于乡村振兴的相关决策更具合理性,以此达到助推农村产业转型与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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