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民警滥用职权为"哥们义气"“关系户”充当保护伞

2025-03-29 16:21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然而,在近年来的廉政调研工作中,我们发现个别民警在涉刑事立案时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他们以"哥们义气"为名,假借刑事案件之名,行干预经济纠纷之实,不仅严重违反了《刑法》《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更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法治营商环境。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剖析这一现象的违法性,揭示其危害性,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以期推动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一、民警滥用刑事立案权干预经济纠纷的违法性分析

刑事立案权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其行使必须严格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才能依法立案侦查。然而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民警将这一严肃的司法权力异化为"哥们义气"的工具,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

从法律角度审视,民警假借刑事案件名义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首先,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民警为朋友追讨债务而滥用刑事立案权,明显属于超越职权、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若造成严重后果,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其次,这种行为违反了《警察法》关于警察职责和纪律的多项规定。《警察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而个别民警为朋友"两肋插刀",以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本质上是一种执法犯法的行为。更为严重的是,当这种行为延伸到第三方企业或个人时,往往伴随着非法扣押、冻结财产等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财产权,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从程序法角度看,这种行为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严格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必须满足"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实质条件。而实践中,一些民警对明显属于民事债务纠纷的案件违法启动刑事程序,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罪名滥用为追债工具,完全背离了刑事立案的法定标准。例如,某地曾发生民警开着警车帮朋友讨债并非法拘禁债务人的案件,最终该民警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这一案例充分说明滥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法律风险。

 

二、"哥们义气"式执法的社会危害与廉政风险

"哥们义气"文化在个别民警中的蔓延,不仅违反职业伦理,更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从廉政建设角度看,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其危害性不容小觑。

这种行为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公安机关公信力。人民警察本应是法律的捍卫者和执行者,但当民警将私人关系置于法律之上时,必然导致执法不公。调研中发现,有的民警在朋友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时,不是引导其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而是违法启动刑事程序,利用公权力为朋友"撑腰"。这种行为使公安机关沦为私人"讨债公司",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和公信力。一旦公众形成"打官司不如找关系"的错误认知,将从根本上动摇法治社会的根基。

这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危害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各类市场主体本应在法律框架下公平竞争。但当民警滥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时,往往导致守法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无辜受害。有的案件甚至延伸到第三方,造成企业财产被非法扣押、冻结,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这不仅违背了公安机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职责,更破坏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基本原则。长此以往,将严重挫伤企业家信心,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种行为滋生腐败温床,增加廉政风险。民警为"哥们义气"滥用职权,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实践中,有的民警在帮朋友"摆平"经济纠纷后,会以各种名义收受好处;有的则与朋友形成利益共同体,长期充当"保护伞"。这种"小圈子"文化极易演变为系统性腐败,必须高度警惕。正如某地查处的案例所示,一名民警为帮助朋友讨债,不仅动用警车参与非法拘禁,还在事后试图掩盖事实,这种全方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充分暴露了"哥们义气"式执法的腐败本质。

这种行为还助长暴力抗法,危害社会安定。当民警滥用职权为朋友"出头"时,往往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冲突。有的案件中出现朋友在民警"撑腰"下有恃无恐,公然对抗执法、暴力伤人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执法成本,更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影响。公安机关本应是社会稳定的维护者,但若民警自身行为失范,将严重削弱执法权威,助长"以暴制暴"的不良风气。

 

三、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与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对策建议

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需要从制度建设、监督机制和职业伦理教育等多方面入手,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是遏制滥权的制度保障。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立案审核制度,对经济纠纷类案件的立案申请实行双重审核和备案审查。对于可能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应当要求办案单位提供充分的犯罪构成证据,并由法制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对违法立案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在这方面,可借鉴一些地方探索的"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立案决定进行特别评估,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活动对企业的不当干扰。

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技术支撑。全面落实执法记录仪使用规定,确保从接警、立案到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全过程都有音视频记录。特别是对于涉及财产扣押、冻结等措施的案件,应当要求办案民警详细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机抽查。通过阳光执法和留痕管理,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防止民警以"哥们义气"为名行违法办案之实。某地查处的民警帮朋友讨债案中,正是由于执法过程缺乏有效监督,才导致违法行为得以实施,这一教训值得汲取。

建立民警回避制度是防范利益冲突的程序保障。对于涉及民警亲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回避规定,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情况发生。调研发现,一些民警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的案件,往往与其在案件中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联。因此,有必要扩大回避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直系亲属,还应涵盖关系密切的朋友、同学等社会关系。同时,建立民警社会关系报备制度,对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社会交往进行必要约束。

加强廉政警示教育是筑牢思想防线的根本举措。公安机关应定期开展以"严守法律底线"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用身边案例教育民警认清"哥们义气"式执法的危害。特别是要加强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让民警清醒认识到违法办案的法律后果。同时,将职业伦理教育纳入民警培训必修课,培养"忠于法律"的职业信仰,从根本上铲除"人情大于法律"的错误观念。某地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公民有配合民警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出言辱骂甚至挑拨是非,不仅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会使自身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处罚。"这一法治理念同样适用于执法者自身。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是形成震慑的有力武器。对违法干预经济纠纷、滥用刑事手段为朋友"帮忙"的民警,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落实"一案双查",既查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也查相关领导的监督管理责任。在这方面,可借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细化各类执法过错的认定标准和追责程序,形成责任追究的高压态势。某地查处的案例显示,当民警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后,在当地公安机关产生了强烈的震慑效应,类似违法行为明显减少,这充分说明严格追责的积极效果。

建立企业维权绿色通道是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企业投诉平台,受理企业对民警违法干预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的投诉举报。对涉及企业的刑事案件,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同时,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定期听取企业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只有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理念贯穿执法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构建"亲""清"警商关系的路径思考

警商关系的健康发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既要"亲商"——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又要"清商"——严守法律底线,杜绝权钱交易。如何构建这种"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新型警商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明确权力边界是构建健康警商关系的前提。公安机关应当制定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哪些是企业自主经营范畴的事项,哪些是公安机关依法可以介入的领域。特别是对于经济纠纷类问题,要严格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民警应当清醒认识到,其权力来自法律授权,必须"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帮忙"都是对法治的破坏。某地民警因帮朋友讨债而获刑的案例,正是权力边界意识淡漠导致的恶果,教训极为深刻。

优化执法方式是构建健康警商关系的关键。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贯彻谦抑执法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能够妥善处理的问题,原则上不启动刑事程序。确需立案侦查的,应当选择对企业影响较小的侦查方式,慎重使用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特别是对创新型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更应秉持包容审慎的执法态度,为企业发展留出必要的法治空间。同时,建立涉企案件回访评估制度,定期了解案件处理对企业的影响,及时纠正不当执法行为。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是构建健康警商关系的保障。针对民警与企业家交往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防控机制。一方面,规范民警与企业家的交往行为,明确禁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礼品等;另一方面,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经侦、刑侦等与企业接触较多的警种,要定期轮岗交流,防止形成利益纽带。某地查处的案例显示,民警为朋友"两肋插刀"的行为往往始于看似平常的社交应酬,最终却滑向违法违纪的深渊,这种"温水煮青蛙"式的腐败尤其值得警惕。

培育法治文化是构建健康警商关系的基础。公安机关应当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引导民警树立"法律至上"的职业信仰,将严格依法办事内化为职业自觉。同时,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增强企业和企业家的法治意识,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不是寻求"关系""门路"。只有当全社会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哥们义气"式执法才会失去生存土壤。某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兄弟间讲感情,但更应遵纪守法",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警商交往。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是构建健康警商关系的动力。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民警考核评价体系,将依法办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情况纳入重要考核指标,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同时,畅通民警职业发展通道,让那些严格执法、廉洁自律的民警有舞台、有前途,形成鲜明的用人导向。通过正向激励,引导民警将精力集中在依法履职上,而不是为"哥们义气"所困。实践表明,当依法办案成为民警的职业自觉和晋升依据时,"关系案""人情案"自然就会失去市场。

 

五、只有始终严格依法治国,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力军,必须始终坚持法律至上、公正执法的原则,坚决杜绝"哥们义气"式执法的歪风邪气。每一位民警都应当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绝不能沦为谋取私利或照顾关系的工具。

当前,我国正处于高质量发展关键阶段,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刀刃向内的勇气推进自我革命,以零容忍的态度整治执法突出问题,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制度落实,切实筑牢不敢滥权、不能滥权、不想滥权的制度笼子。

展望未来,我们相信,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随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公安机关一定能够更好地肩负起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的神圣使命,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守护法律尊严,捍卫司法公正,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更加优质的法治环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廉评论网执行总监窦兰芳、执行总编胡世群)



编辑:李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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