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 看中国民营经济的法治化突围

2025-04-08 11:48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的立法进程成为2025年全国两会最受关注的议题之一。这部首次以“促进”命名的民营经济基础性法律,不仅是对“民营经济退场论”的法治化回应,更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制度性突破。其立法逻辑与制度设计,折射出中国经济治理思维的深刻变革。

一、立法的历史必然性与现实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贡献了超过60%的GDP和80%的就业岗位,但法律地位长期模糊。尽管2017年《民法总则》首次明确民营经济法人地位,但分散的行政法规难以形成系统性保护。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立法动议后,草案仅用14个月即进入二审程序,这种立法速度在近年经济立法中罕见,反映出顶层设计对民营经济的战略定位。

立法进程的加速,直接回应了民营企业面临的三大痛点:

1、是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据全国工商联调查,65%民企遭遇过“旋转门”“玻璃门”;

2、是权益保护薄弱,2024年民企涉诉案件中,跨区域趋利性执法占比达37%;

3、是融资歧视,民企贷款平均利率比国企高出1.2个百分点。这些问题倒逼法律从“原则宣示”向“制度供给”转型。

二、制度创新的三大突破

草案二审稿的修订,展现出鲜明的制度创新特征:

1.权利清单式保护

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自治理念,明确禁止无法律依据的收费、罚款和摊派。这相当于为民企划定了行政权力不得逾越的“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形成制度闭环。特别是对异地执法的规范,直指地方保护主义的痼疾。

2.竞争中性原则落地

草案要求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企公平开放,核电项目民企持股比例从2%提升至10%的实践突破,标志着垄断领域改革进入深水区。这种“竞争性基础设施”概念的提出,为5G、特高压等新型基建领域的民企参与开辟空间。

3.创新生态的系统构建

通过建立政企沟通强制机制、科技创新专项支持条款,草案将民营经济纳入国家创新体系。科创板、北交所等资本市场改革经验被提炼为法律条文,形成“科技—资本—产业”的良性循环。这种制度设计,使民企从“政策受益者”升级为“创新主力军”。

三、实施面临的挑战与完善路径

尽管草案获得高度共识,但具体实施仍需破解三重矛盾:

1.原则性与操作性的平衡

现有条款中“平等对待”“共同发展”等原则性表述占比过高,亟需配套实施细则。例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防止“自我审查”流于形式。清华大学刘俊海教授建议增设“六项核心原则”,将抽象价值转化为可操作的裁判规则。

2.权益保护与规范发展的张力

在强化产权保护的同时,草案对民企合规经营的要求尚显薄弱。可借鉴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建立民企ESG评价体系,实现发展与规范的动态平衡。

3.中央立法与地方执行的衔接

地方实践中,某些“隐性歧视”往往以“政策创新”名义存在。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民营经济法治评估指数,将法律实施效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四、立法效应的前瞻性研判

该法的出台将产生三重“破窗效应”:

1、是预期引导效应,通过法律稳定性对冲经济不确定性,2024年民企投资增速较法案起草前提升2.3个百分点即是明证;

2、是制度外溢效应,其立法经验可为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提供范式;三是全球治理效应,RCEP框架下,中国民营经济法治化进程将成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立法的参照样本。

当前,全球产业链重构加速,民营经济的活力直接关系中国经济的韧性。《民营经济促进法》不仅是权利保障法,更是发展促进法。其成功实施,需要政府从“管理者”转向“服务者”,企业从“政策依赖”转向“法治依赖”,社会从“身份认同”转向“规则认同”。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治红利”向“发展红利”的实质性转化,为中国式现代化筑牢微观基础。(天津观察室 康桥)


编辑:李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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