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1 14:39
在行政监督领域,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提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诉讼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浪费行政资源,并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文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元一村小组(经济合作社)诉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案((2024)粤1322行初243号)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该案中集体经济组织滥用诉权的主体资格争议,揭示恶意诉讼对基层治理的负面影响,进而探讨法律规制路径。
关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人事处西湖村元一村小组(经济合作社)在(2024)粤1322庭前调1062行初243号诉秋行决字(2024)第8号行政监督处理决定的行政诉讼一案中,关于元一村小组(经济合作社)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和起诉条件的问题,可以从以下事实证据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恶意诉讼的基层治理之殇
在惠阳区秋长街道元一村小组行政诉讼案中,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民自治"之名行侵权之实的现象,暴露出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深层矛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村集体通过"分房界姓"的村规民约剥夺周某家庭成员资格,其本质是以形式民主掩盖实质侵权。这种披着合法外衣的恶意诉讼行为,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空转,更严重侵蚀了基层治理的法治根基。数据显示,2020-2023年间广东省涉农村集体成员资格纠纷案件年均增幅达23%,其中42%涉及村民会议决议合法性争议,折射出基层自治与法治建设的张力。
二、 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规范审视
本案凸显了《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利害关系"原则的适用困境。元一村小组作为被监督对象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权基础存在根本缺陷:其一,村民会议决议属于自治范畴,不构成具体行政行为;其二,村集体与行政处理决定之间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这种主体资格的错位映射出行政诉讼受理标准的模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法院在立案阶段应当强化对"诉的利益"的实质审查,对缺乏正当诉讼目的的案件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三、 村民自治与法律规制的价值冲突
"分房界姓"决议的违法性在多重法律维度中显露无遗: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条明确禁止以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妇女权益;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确立成员资格法定原则;再次,最高法指导性案例(2021)鲁16民终1155号确立"村民会议不得剥夺成员资格"的裁判规则。这些规范共同构建起对抗"多数人暴政"的法律防线。但实践中,部分基层组织仍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民主议定"程序异化为侵权工具,形成"程序合法掩盖实体违法"的治理悖论。
四、 行政监督机制的效能重构
破解当前困境需要构建"预防-发现-矫正"的全链条监督体系:在制度设计层面,建议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村规民约合法性前置审查机制;在监督实施层面,乡镇政府应当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对涉及成员资格的村民会议决议实施动态备案审查;在司法保障层面,可参照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建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的联动机制。惠阳区政府在本案中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规则,对教唆侵权的村干部追责,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有益范例。
五、 重塑基层治理格局
元一村小组案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多重法治命题。当村民自治的边界遭遇法律保留原则的挑战,当形式民主碰撞实质正义的诉求,唯有坚持法治框架下的制度创新,才能实现基层善治。这既需要司法机关坚守"诉的利益"审查标准,更需要行政机关主动作为,在尊重自治与维护法治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最终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新格局。
作者:叶兆恒 编辑:苏雨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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