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作者:中国行为法学会廉政研究委员会调研室副主任 国廉评论网评论部主任 孙江波
2025-06-03 11:01
近日,国廉评论舆情观察中心接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居民班昭的反映,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政府涉嫌非法侵占并处置河北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孚华公司”)的设备资产。经本中心专家委员会严谨论证,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孚华公司诉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政府(以下简称“蔡公庄镇政府”)、韩奥九灵(天津)热力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韩奥九灵公司”)所有权纠纷案中(2020津0118民初8455号和2021津02民终7193号)的裁判逻辑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偏差,未能有效遏制行政权力滥用对民营经济产权的侵害。蔡公庄镇政府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权占有处置孚华公司的设备,本案暴露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与行政程序失范问题,已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亟待破解的顽疾。
一、案情脉络: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引发的物权博弈
2018年8月,天津市静海区央启平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央启平弘公司)与蔡公庄镇政府签订《静海区蔡公庄电集中供暖特许经营协议》(PPP项目),约定由央启平弘公司全额投资建设供暖项目,政府以五年期补贴形式支付对价,2048年运营期满后项目资产无偿移交政府。同年12月,孚华公司作为设备供应商,与央启平弘公司签署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将价值330万元的低环温强热空气源热泵机组供应给央启平弘公司施工的上述项目,并明确约定“设备货款结清前所有权归属孚华公司”。然而,在央启平弘公司完成80%工程量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出资建设,蔡公庄镇政府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在未支付任何价款的情况下并将项目资产“零对价”移交韩奥九灵公司继续运营。
孚华公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央启平弘公司并启动执行程序未果后,向天津静海区法院提起物权保护诉讼,要求赔偿损失430余万元。但一、二审法院均驳回诉求,致使孚华公司陷入“债权未偿、物权落空”的双重困境。
二、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效力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1.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物权效力被司法扭曲
根据《民法典》第641条,所有权保留条款自合同成立时即产生物权效力,孚华公司对供热设备具有所有权,蔡公庄政府及韩奥九灵公司占有设备且未支付价款,就应当向设备所有权人孚华公司支付设备相应价款,但一、二审法院却均不予支持。据班昭称,在2024年12月同蔡公庄镇政府在谈判时,蔡公庄镇政府曾提出以1767620元的价格和解,这一行为本身说明了蔡公庄镇政府也承认应当给付价款,也承认设备所有权的归属。
2. 行政特许经营终止程序的合法性存疑
依据《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40-42条规定,政府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协议须履行协商补偿、评估、移交、接管、验收等法定程序。但蔡公庄镇政府在未评估设备权属、未清偿债权人权益、未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径行将项目移交韩奥九灵公司,既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更涉嫌将民营企业资产转化为“零成本”公共资源,构成对私有产权的公然侵夺。
三、司法裁判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解析
在孚华公司诉蔡公庄镇政府及韩奥九灵公司侵犯所有权保留权益一案中,一、二审法院以“孚华公司无法证明被告对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明知”及“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为由驳回诉求,这一裁判逻辑不仅违背物权法基本原则,更暴露出司法实践中对政府不当行为审查的缺位。
1. 物权审查标准的异化:从“客观善意”到“主观明知
孚华公司主张的是物权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无需依赖合同相对性。而法院认为,孚华公司需证明蔡公庄镇政府与韩奥九灵公司“明知”所有权保留条款,这一要求实质是将物权保留的效力与合同相对性绑定,混淆了物权的绝对效力与债权合同的相对效力。根据《民法典》第641条规定,所有权保留条款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得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合理对价”要件,而本案中蔡公庄镇政府和韩奥九灵公司未支付任何设备费用,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该所有权保留条款虽未登记也足以对抗蔡公庄镇政府及韩奥九灵公司的占有。一、二审法院要求孚华公司证明蔡公庄镇政府及韩奥九灵公司“明知”所有权保留条款无任何法律依据。
2. 恶意串通认定的形式化:放任行政权力干预市场
法院以“无证据证明恶意串通”为由驳回诉求,实质是变相为政府行为免责。恶意串通的认定虽需主观故意,但在政府主导的资产移交中,以下事实已构成“恶意”的客观表征:
1. 无偿接收资产的反常性:蔡公庄镇政府在解除与央启平弘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合同时,本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但却予以无偿移交,和韩奥九灵公司以“零对价”取得价值三百三十余万元的设备使用权,明显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2. 交易程序的瑕疵: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涉及公共资产处置,未按法定程序评估设备价值或征得其他债权人同意,程序违法性显著。
3.放任地方保护主义:法院未审查政府“无偿接收设备”的正当性,变相纵容地方政府通过“项目转让”规避债务,损害民营企业权益,违背中央“营造公平营商环境”的政策导向。
四、结语: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
韩奥九灵公司利用孚华公司的设备无偿经营获利,蔡公庄镇政府最终零成本占有民营企业资产,而孚华公司却因货款无法追回陷入经营绝境,甚至股东及其父母房产遭强制执行。这种赤裸裸的利益输送,将政府与民营企业置于完全不对等的交易地位,更人为制造出尖锐的社会矛盾。
孚华公司的遭遇暴露出民营企业在与政府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当行政权力可以肆意突破物权法定原则,当司法裁判沦为地方保护的“遮羞布”,民营经济的投资信心必将遭受重创。此案的纠正不仅关乎孚华公司330余万元设备的权属认定,更是检验人民法院能否“把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落到实处”的标志性案件。我们期待司法机关以法律之名,为孚华公司讨回公道,为民营经济筑牢法治防线。
1、凡本网注明"来源:国廉评论网"或带有国廉评论网LOGO、水印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频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国廉评论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本网注明“来源:×××(非国廉评论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问题联系:18201558382;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