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民不分”到法治优化:公安 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成因、危害与 治理路径

2025-07-12 22:39

引言

从改革开放以来,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近年来从未停歇,从湖南株洲太子奶案件到河南新乡的“合同诈骗案”到江苏徐州的“跨省抓捕案”,从这些典型案例中不仅暴露了公安机关将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行为,由此引发了整个社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忧,特别是在当前国内经济形势下行、增长乏力的情况下,经济纠纷本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部分公安机关却以刑事手段介入,导致企业停摆、企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受损,甚至对当地经济发展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本文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成因、危害,并提出治理措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参考。

一、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

1. 河南新乡"王某某被控合同诈骗案"(2023)

案情:民营企业主王某某因与合作方存在工程款纠纷,被对方以"合同诈骗"报案。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后,未核查经济纠纷性质,直接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致企业停摆。

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属民事纠纷,不予批捕,公安部督查组介入纠正。

2. 江苏苏州"某科技公司股权纠纷案"(2022)

案情:股东间因股权转让争议,一方通过关系由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立案,查封公司账户并羁押对方股东。

处理结果:江苏省公安厅核查后撤销案件,追究违规立案民警责任。

3. 河北邯郸"钢材贸易纠纷刑事化案"(2021-2023)

案情:一起普通钢材买卖纠纷,因一方当事人亲属系公安干警,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并跨省抓捕对方当事人,扣押货物价值超2000万元。

处理结果:最高法2023年裁定驳回刑事指控,案件转入民事诉讼。

4. 广东深圳"网贷平台借款人被刑拘案"(2020)

案情:某网贷平台将逾期借款人集体报案"诈骗",深圳某分局批量刑事立案,拘留数十人,后查明均为民事借贷纠纷。

处理结果:广东省公安厅专项整治,释放被拘人员并问责办案单位。

5. 江苏徐州警方跨省抓捕山西企业家案(2023)

案情:徐州某建筑公司以"合同诈骗"报案,徐州警方赴山西太原对合作方企业主实施抓捕,扣押企业账户资金1800万元。

争议焦点:涉案项目在山西省高院已立案民事诉讼(案号:(2023)晋民初12号),抓捕时未通知太原警方配合

处理结果:江苏省公安厅认定程序违法,责令解除强制措施。

6. 湖南长沙警方赴广东深圳查封设备案(2022)

案情:长沙某科技公司因股权纠纷,通过当地警方以"职务侵占"名义赴深圳查封合作方生产线。

执法问题:

查封设备超出涉案范围(含第三方企业代加工设备),未出示完整法律文书

7. 河北邯郸警方山东抓人案(2021)

案情:邯郸某钢厂以"货款诈骗"报案,警方赴山东日照拘押5名钢材贸易商,后查明系质量纠纷。

关键证据:双方微信记录显示持续质量争议协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出具质量争议鉴定书

处理结果:公安部督办的"有案不立"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二、原因剖析:权力寻租与制度漏洞的双重驱动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背后,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1、地方保护主义是根本诱因。一些地方领导依然存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这些地方政府为维护本地企业利益,纵容甚至指使公安机关滥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在江苏苏州"某科技公司股权纠纷案"中,公司股东利用与当地领导的不正当关系促使公安机关非法立案,就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表现。

2、执法利益驱动不可忽视。利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为办案机关带来的"经济利益",使一些公安机关将执法行为异化为创收手段。河北邯郸"钢材贸易纠纷刑事化案"中扣押价值2000万元的货物,就暴露出这一问题。

3、办案考核指标扭曲也是重要原因。在"破案率"等考核压力下,一些公安机关将民事纠纷简单刑事化处理。广东深圳"网贷平台借款人被刑拘案"中的批量立案,就是考核导向偏差的产物。

4、民警法律素养低下导致"刑民不分",一是部分办案人员缺乏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能力,要么是将刑事案件民事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在有意或无意之中放纵犯罪行为;要么是将民事案件刑事化,将普通民间经济纠纷上升到刑事手段层面,其结果就是将民事案件直接办成刑事冤假错案,不但扼杀了企业,也毁掉了企业主及其家庭成员的前途命运;二是有少数办案人员为了哥们义气,通过刑事立案手段插手朋友与他人经济纠纷,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三、危害透视:对法治生态的多维度破坏

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危害是全方位、深层次的。首先最直接的危害是企业权益受损。江苏徐州警方跨省抓捕导致企业账户被冻结1800万元,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其次,这种行为破坏了司法公正。当公安机关成为地方利益保护的工具时,司法公信力必然受损。河北邯郸警方山东抓人案中,明明存在质量争议却以"诈骗"立案,严重违背了司法中立原则。再次,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刑事手段的滥用使市场主体缺乏稳定预期,株洲太子奶事件中企业家的不当追责,就曾引发广泛担忧。最后,这种行为侵蚀了法治根基。当执法机关自身违法时,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就会动摇。湖南长沙警方跨省查封案中未出示完整法律文书的行为,就是对程序正义的公然违背。

四、治理路径:制度约束与监督问责的双轨并进

1. 明确刑民界限:完善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进一步明确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应严格审查案件性质,避免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2. 强化执法监督:落实问责机制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上级公安机关应真正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对违规插手经济纠纷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坚决追责问责。

3. 优化执法理念:提升法律素养

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法律认知。推广“谦抑执法”理念,避免刑事手段的滥用。

4. 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完善财政制度

改革地方财政对罚没收入的依赖,切断“以案创收”的利益链条。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的干扰。

5. 畅通救济渠道:保护企业权益

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审查机制,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鼓励企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民刑交叉复杂案件,能用民事诉讼解决的,尽量不使用刑事手段,以保持企业的稳定,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

6. 加强社会监督:提升执法透明度,公开公安机关涉企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处置信息,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涉企案件投诉平台,及时回应企业和公众的关切。

五、结语

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既是执法理念偏差的体现,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短板。通过明确刑民界限、强化执法监督、优化执法理念、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畅通救济渠道和加强社会监督,我们可以逐步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为企业和企业主营造一个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经济纠纷才能得到公正解决,市场主体才能安心经营,经济社会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而实现社会的整体稳定、和谐。

(国廉评论窦兰芳  法律评论员陈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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