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六个月后证清白 河北男子控诉遭百万索赔诬陷

2025-07-14 10:23

2024年5月17日晚,董小蓓因听闻王庆杰在酒席间辱骂自己,遂前往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当晚医院CT显示王庆杰鼻部无骨折,但次日复查却出现骨折,王庆杰据此索赔百万。董小蓓被迫自首并被羁押6个月,后因证人揭露造假行为获释。目前王庆杰虽承认自伤,但幕后主谋及造假细节仍未查清。

河北河间市董小蓓案折射出我国刑事案件中伤情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问题及被诬告者的司法救济困境。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认为本案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法律争议,亟待有关部门重视。

一、伤情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质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且首次鉴定结果对案件定性具有关键作用。本案中,王庆杰在案发当晚急诊CT未显示骨折,次日复查却出现骨折,这一反常现象可能存在两种法律风险:

1. 鉴定时间不当:若二次检查未由公安机关依法委托,其证据效力存疑;

2. 人为干预可能:骨折从无到有的突变需排除事后自伤或医疗记录篡改嫌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二、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适用

王庆杰虽自承"自伤",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需满足"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观要件。本案中:

1. 若存在索要百万赔偿的敲诈勒索行为,则可能构成牵连犯罪;

2. 张龙作为证人披露的"故意制造轻伤"证言,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共谋;

3. 医院、鉴定机构若参与造假,可能涉嫌伪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当前警方未深挖幕后主谋,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全面收集有罪无罪证据"的要求。

三、被羁押者的权利救济途径

董小蓓被错误羁押六个月,可采取以下法律行动:

1. 立案监督: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诬告案的立案侦查情况;

2. 异地管辖请求:根据《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规定》,确有需要时可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律师建议

1. 立即封存全部医疗原始记录,申请第三方医疗机构重新鉴定;

2. 向河间市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要求说明迟延三个月告知冤情的程序合法性;

3. 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伤情突变"时间节点的经办民警进行执法审查。

此案暴露出个别地区在轻伤害案件办理中"以鉴代侦"的积弊。当伤情鉴定成为构罪唯一核心证据时,必须建立更严密的防造假机制——包括全程录像留存、多机构交叉验证等。唯有堵塞程序漏洞,才能避免"小案酿大冤"的悲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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